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程度、方法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和处理目标确定。
7.1.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7.1.2的规定取值。
表7.1.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
    注:1 SS表示悬浮固体量,  BOD 5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TN表示总氮量,TP表示总磷量。
    2 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设置初次沉淀池。
7.1.3 污水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
7.1.4 污水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设施,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当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根据调蓄规模相应降低。
7.1.5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旱季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
    2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满足雨季设计流量下运行要求;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
    3 提升泵站、格栅和沉砂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4 初次沉淀池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5 二级处理构筑物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
    6 管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7.1.6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7.1.7 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7.1.8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置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应设置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7.1.9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整流措施。
7.1.10 污水厂和再生水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
7.1.11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内的重要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7.1.12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7.1.13 厂区的给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7.1.1 污水的处理目标主要根据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再生水的处理目标主要根据再生水用户的要求确定。
7.1.2 本条关于污水厂处理效率的规定取值是根据国内污水厂处理效率的实践数据,并参考国外资料制定的。其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主要是沉淀池的处理效率,未计入格栅和沉砂池的处理效率;二级处理的处理效率包括一级处理;深度处理的处理效率包括一级和二级处理。调研数据来源于国内包括上海、重庆、青岛、郑州、深圳等地污水厂的实际运行数据。
7.1.4 当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低于服务范围内的雨季设计流量,根据调蓄之后的流量确定。
7.1.5 本条是关于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的规定。
    1 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应根据污水厂的远期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统一安排,按每期污水量设计,并考虑到分期扩建的可能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工程建设在短期内见效。
    4 初次沉淀池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保证旱季时的沉淀效果。降雨时,容许降低沉淀效果,故用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此时沉淀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30min。
    5 二级处理构筑物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为保护降雨时河流水质,改善污水厂的出水水质,故用雨季流量校核。当二级处理构筑物用雨季流量校核无法满足出水水质要求时,应调整设计流量,保障出水水质。
7.1.6 美国《污水处理设施》规定,在水质、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中,应设置调节设施。有些污水厂昼夜处理流量差别较大或雨季流量较大,使污水厂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很大,无法保证生物处理效果,据此制定本条。
7.1.7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设计和运行经验,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便于检修维护;同时按并联设计,可使污水的运行更为可靠、灵活和合理。
7.1.8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的配水是否均匀,直接影响构筑物能否达到设计流量和处理效果,所以设计时应重视配水装置。配水装置一般采用堰或配水井等方式。
    构筑物系统之间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可灵活组合各组运行系列,同时,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调节和维护。
7.1.9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入口和出口处设置整流措施,使整个断面布水均匀,并能保持稳定的池水面,保证处理效率。
7.1.10 2000年5月实施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城镇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此外,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首次将微生物指标(粪大肠菌群数)列为基本控制指标,故城镇污水有必要进行消毒处理。现行行业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对不同用途的再生水均有余氯和卫生学指标的规定,因此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7.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考虑到污水厂中断供电可能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污水厂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二级设计。重要的污水厂是指中断供电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的污水厂。重要部位包括进水泵房、污泥焚烧系统的安全保障设施以及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安全保障用通风、消防设施等。
7.1.12 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污水厂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的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一般有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和建于房屋内等措施,视当地气温和处理构筑物的运行要求而定。
7.1.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解决方案:通过空气间隙和设置中间储存池,然后再和处理装置连接,以防止污染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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